開煉機的調整和試運行:
(1)額定功率20≤50%負荷不小于16h,額定功率50≤75%負荷不小于16h,額定功率100%負荷不小于8h。
(2)空載連續運行不少于4小時,整機噪聲不大于正常電流83 dB(A),主電機(功率不超過額定功率的20%),滾動軸承溫升小于20℃,滾動軸承密封部件、接頭、油塞和箱體蓋不應出現漏油現象。
(3)
開煉機的負荷操作須以額定功率20≤50%不少于16小時、額定功率50≤75%不少于16小時、時間不少于16小時、額定功率100%不少于8小時進行。
(4)進料口的尺寸應根據產品的規定顆粒尺寸調整,輥距應調整,滾筒兩端的間隙應平等調整。此時,輥距指示板的讀數應相同。
開煉機設備的維護和保養:
(1)使旋轉部件遠離雜物。
(2)保持水、蒸汽、電氣儀器和閥門的靈敏度和可靠性。
(3)使各潤滑部位的潤滑保持正常,并按照規定及時添加潤滑劑。
(4)在駕駛時,應注意軋輥之間是否有雜物,并使兩端的滾子距離均勻一致。
(5)應急制動裝置靈敏可靠,不應在無緊急情況下使用。
(6)開煉機運行中發生異常振動和聲響時,應立即停止異常振動和聲響。